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
2017年06月01日 15:27
来源:郑州商品交易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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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2007年6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)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(以下简称交易所)菜籽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,规范实物交割行为,根据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》,制定本细则。

  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,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,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,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。实物交割包括标准仓单交割和期货转现货.

 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委托会员办理,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,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。

 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。

  第四条菜籽油期货实行滚动交割,采用三日交割法。

  第五条交易所菜籽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,交易所、会员、客户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(以下简称质检机构)、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(以下简称交割仓库)应当遵守本细则。

 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(以下简称交易所)菜籽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,规范菜籽油标准仓单(以下简称标准仓单)的管理,根据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、流通和注销等业务,按本办法执行。

  第三条交易所、会员、客户、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(以下简称交割仓库)及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(以下简称质检机构)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
 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(以下简称交易所)交割仓库的管理,规范菜籽油交割行为,保证菜籽油交割正常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(以下简称交割仓库)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,为菜籽油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。

 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,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 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加强菜籽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,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(以下简称交易所)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》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交易所菜籽油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、涨跌停板制度、限仓制度、大户报告制度、强行平仓制度、风险警示制度。

  第三条交易所、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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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郑州商品交易所责任编辑:DF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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